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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与《物权法》冲突 删除"民宅禁商"
http://www.hfhouse.com 时间:2007-3-26 10:44:37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删除“民宅禁商” 原因系与《物权法》冲突; 

北京市政府公布立法计划,该办法年内出台

由于和《物权法》相冲突,“民宅禁商”的规定,已经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删除。昨日(3月23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今年将出台。


■正反案例

住宅商用仍难办理执照

昨天(3月23日),朝阳新天第小区业主商户王小东说,他原来在住宅里办的公司无法办到执照,目前在小区外面租了办公用房。 

王小东说,小区里有许多中小型的公司,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平时对这些公司管理很严格,但是今年他办营业执照的时候被工商部门拒绝,工商部门的理由住宅楼不能经商。 

“我们买房子的时候可以经商,而且我们只不过将住宅改为办公室,不会影响到居民。工商部门应当重点查一下小区里开的饭店和酒吧。”王小东说:“最根本的问题不是能不能在小区内经商,而是如何管理,只要不扰民,像我的广告公司一样,就不会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据王小东介绍,小区业委会曾向居民建议,让业主商户多交一些物业费,目前业主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小区经商污染环境有碍安全

昨天(3月23日),宣武区恬心家园业主陈育杰表示,小区业主反对使用住宅经商。小区楼前有个饭店,因为打扰居民生活,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现在饭店已经暂停经营了。 

陈育杰是该小区业主联谊会的负责人,他说,小区楼下有个饭店,平时关门晚,而且污染小区的环境,小区的业主都反对使用住宅经商。 

陈育杰说,业主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经商关门晚,会影响居民休息,二是经商会有很多闲杂人员进入小区,甚至直接进入楼层内,影响小区的安全,三是经商会产生更多的垃圾,影响小区的环境。

陈育杰说,既然规划为住宅小区,就不应当有商户存在,如果业主想经商,完全可以到小区外面租或者买房子。 

■专家分析 

《物权法》留了一个“口子”

王宗玉称,《物权法》实施细则应对相关概念做具体说明 

昨日(3月23日),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专家王宗玉副教授认为此次删除“民宅禁商”,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是要确保地方法规与国家大法保持一致。 

然而,王宗玉表示,《物权法》中业主对于住宅的处分权也作出了限制: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王宗玉认为,《物权法》的规定留下了一个“口子”,没有就“利害关系”作出明确。因此,如果业主依据《物权法》“民宅商用”,在具体活动中会遭遇很多尴尬。 

例如,究竟什么是利害关系业主?如何征求全体业主同意?什么类型的商业用途可以进入民宅?业主权利受到侵害如何维护? 

王宗玉认为,上述问题有赖于今后出台《物权法》实施细则中得到解决。另外,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工商执法部门在对单位进行审批时,也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是否会危害其他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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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弗晓
新闻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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