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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业主不同意 “民宅商用”属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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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hfhouse.com 时间:2008-1-24 10:44:19 点击[0] 评论[]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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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是否有法可依?近日不少市民都提到了这个问题。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省允许将住宅改建为经营性用房,但须遵守相关法规,且不可扰民。
记者从安徽省工商局企业登记处了解到,目前,我省经营者将住宅改建为经营用房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007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为此下发了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安徽省工商局企业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省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承诺其公司不会损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利益,如果不签,将不予登记。
同时,日后如发现公司在设立时没有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视同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营业执照。
此外,民宅商用的审批手续比较严格,一些存在噪音、污染、油烟等问题的公司不予在住宅内登记,如歌厅、酒吧、舞厅、餐馆等。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经营者在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前,并没有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而一些居民在对开在家门口的公司表示不满的同时,并不知道这些公司的设立需要征得自己的同意。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合肥148,工作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果业主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却没有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与其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一些受访的市民表示,民宅里无证、无照的经营场所,扰民的情况尤为严重,如果仅靠居民个人力量显得过于单薄,希望有关部门能否联合起来,加强对民宅内经营的无证、无照场所的查处,还居民一个宁静的居住环境。 (徐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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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mandy_jiang |
| 新闻来源:江淮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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