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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明确“两限房”将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http://www.hfhouse.com 时间:2008-3-6 9:34:58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昨天对于8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作出解读。根据新的规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将明确纳入未来地方政府职能范畴并列入政绩考核范围内;与此同时,保障措施的具体标准将由各地参考设定,并规定今年年底前完成发展规划并上报建设部备案。 

“两限房”纳入保障体系 

  国务院此次《意见》进一步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在明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同时,根据建设部发言人透露的信息显示,不满足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未来将通过“两限房”(限套型、限房价)形式解决住房问题。 

  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于没享受这一政策,这部分群体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很大。为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意见》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达到这项要求。其中,2007年年底前,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实现应保尽保。 

  值得注意的是,发言人此次透露的信息显示,未来“两限房”将成为住房保障系统的重要补充。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已要求各地区要把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这次发布的《意见》,在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同时,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而不再符合其条件的当地居民改善住房困难需求,可通过政府调控的两限商品住房及市场提供的普通商品住房等来满足。这也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障标准“因地制宜”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指出,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依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原则,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考虑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实物配租。目前,各地对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积基本给予全额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后,对低保家庭保留现行规定;对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以此计算补贴额,多租不多补、少租不少补。 

  《意见》本身已经提供了一系列明确标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建设标准控制在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房价涨幅高的地区要增加供应。 

  此外,针对集资建房,《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责任编辑:徽姑娘
新闻来源:焦点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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