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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毁约创辉被判退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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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hfhouse.com 时间:2008-4-23 10:44:16 点击[0] 评论[]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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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河区法院审结一起买房者要求广东创辉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创辉公司”)退还保证金案。事主陈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创辉公司返还其5万元的保证金,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卖主毁约买主告状
据悉,这是年初媒体曝光“号称中国规模最大、网点最多的中介公司”创辉租售在珠三角7个主要城市的门店纷纷关门后,天河区法院审结的首宗该类案件。
2007年8月7日,陈女士通过创辉公司提供的房屋中介服务,与房主张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141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天河区天河北路某号一复式房卖给陈女士。合同签订后,陈女士给了张先生5万元定金,同时也给了创辉公司5万元保证金,目的是为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陈女士还与创辉公司约定房产过户后,再付给创辉公司4万元的中介费。
后来因张先生违约,陈女士没买到房屋,遂将张先生告上法院。法院判令张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十万元给陈女士。陈女士认为,房屋一直没有过户给她,签订的合同也无法履行,因此创辉公司收取5万元保证金没有依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陈女士请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令创辉公司返还5万元保证金。一审中,创辉公司并未到庭应诉及进行答辩。
法院判决创辉退钱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创辉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合同并未约定支付保证金的条款。由于张先生的违约导致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再履行,而合同对保证金并无约定,创辉公司继续占有陈女士保证金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支持了陈女士要求创辉公司退还保证金5万元的请求。至于中介费的问题,由于创辉公司并未进行答辩及主张权利,故在此案中法院不予调处。 (作者:曹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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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drf |
| 新闻来源:新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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