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昌:精神赔偿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人身受到伤害,二是在消费过程中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了侮辱。赔多少合理,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北京市的规定是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10倍,上海的规定是最高5万元,而广州是最低5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法律界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是这样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四种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侵害人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此种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幅度还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人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其后果。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消费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损害,才有可能引致商家向消费者作出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消费者,在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时一定要注意实事求是,要求要合理,要适当、适度,如果要求过高使对方不接受的话,会增大索赔难度。
非理性索赔与敲诈的分野
案例:继武汉2001年年底出现砸大奔事件之后,2002年南京又有人手持铁锤砸向双菱壁挂式空调,空调主人陈恩手持“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标语。而事实真相是,陈恩等人由于其承包的度假村经营不善,生意不景气,付不出剩余的10余万元货款,遂以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双菱公司索要钱财,并和南京某报一个记者串通,来了一个“砸空调、泄民愤”的“新闻策划”。2002年6月21日,上海奉贤区法院一审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被告陈恩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分别被判处罚金3万元。
万先生:当时,我们奉贤区法院认定该批双菱空调总体质量无问题,所谓的噪音也是因安装不当造成的。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等明知当众砸空调会使双菱空调声誉遭受损害,而连续3次实施上述行为,主观上存在损害双菱空调声誉的故意。被告人所侵害的对象不是双菱空调的个别质量问题,而是双菱空调的总体质量,并且虚构了“质量低劣”的事实。因此,陈恩等3人的行为已违反《刑法》第221条之规定,构成了损害商品声誉罪。
亓培冰:消费者虽然是所购商品的所有权人,原则上有权处置其所购商品,但处置的前提不能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如果恶意处置所购商品、不当宣传损毁他人商品声誉的言论,显然不是理性维权所应该的。
记者:我们还了解到这样两个案例:上海某消费者将摩托车放置在自家的柴房,后柴房发生火灾,消防队扑灭大火后并未做出火灾是由摩托车引起的结论,但该消费者认定火灾是由摩托车引起的,向摩托车厂家索赔30万元。还有一位冷饮批发商,其使用的冷柜发生了故障,企业将冷柜维修好后,这位批发商又提出因为冷柜故障影响了其生意,要求企业赔偿其损失。那么,这两位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是对企业的敲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