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先生:对于维权与敲诈的认定,主要是看其是否触犯了《刑法》。
亓培冰:一些消费者虽然在主张权利、反映意愿的过程中没有损害他人的主观意愿,但因为没有把握好度,这样的要求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达到了损害他人的客观效果,这样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姜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经营者尽到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产品“三包”的约定,接受经营者给予的赔偿。
周明:消费者维权应在合理范围内,千万要掌握好尺度,否则就变成了敲诈。过度维权是指消费者的维权行为逾越了法律、公共秩序、社会习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单位、组织的合法财产和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我们碰到的过度难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索赔额度超出标准,或者索赔项目超出合理范围。
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底赋予自己哪些权利与义务并不清楚,因此在投诉过程中提出了种种超越法律的要求,甚至有威胁等方式存在。此类现象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可能涉嫌敲诈。
王前虎:绝大多数消费者在提出索赔要求时都是善意的,企业不应该以万分之一的恶意索赔而以同样的恶意对待另外9999位善意的消费者。但是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应做到有理有据,依法维权。同时,今年的消费年主题是“消费与责任”,维护和谐的消费环境,不仅企业有责任,消费者同样也有责任。
关先生:合理维权不仅包括法理,还包括情理和道理。消费者合理维权仅仅依靠《消法》是不够的,还要符合中国人的情理和道理,法理、情理、道理三者共同构成了合理维权的“金三角”。其中,法理是底线,情理和道理是两边。如果消费者突破了这个底线,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恶意制造影响、损害商家的名誉,那就是过度维权。但现实生活中,这种恶意的维权行为毕竟是少数。
良好沟通是解决纠纷的润滑剂
案例:2003年6月,一名中年男子在北京玉泉路某电器商场门前高举“大拇指”电热水器,并当众数次猛砸。据这位消费者说,2002年3月9日,他花1180元买了一台宁波生产的“大拇指”牌55升超薄电热水器。销售人员表示可赠送一台6升的厨宝,该消费者要求换一台10升的厨宝,并为此多付了50元钱。随机赠送的售后星级服务金卡正面注明“凭此卡可享受终身维修”,背面依次列出了5项服务承诺,其中一项就是“主机保修3年,内胆保用10年”。杨先生说,在他购买热水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电热水器两次漏水,厂家两次为其更换了热水器。但2003年3月28日,厂家赠送的厨宝又开始漏水,修理工说是内胆锈蚀,得换一台,因此把漏水的厨宝拆除了。但之后厂家打来电话说,这台热水器已过保修期,不再上门安装新的。该消费者提出质疑:“不是内胆保用10年吗?现在刚用了1年。”对方答复称,金卡上注明“此卡解释权属我公司”,现在厂家已不生产10升的厨宝了,只能更换6升厨宝,但不退还其此前多付的50元钱,并让交还金卡。“我砸热水器,是想让其他消费者别再上当受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