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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转让不成损失了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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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hfhouse.com 时间:2008-5-15 8:48:13 点击[0] 评论[]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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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报建并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被电力部门认定危及电力设施而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整改,之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目的可否实现?谁来为定金罚则埋单?
■相中百万大屋
邵小佳得知缪志伟有一处位于城区湖滨路的别墅要转让,便于2007年3月12日晚观看缪志伟的房屋,并在次日与缪志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缪志伟将房屋转让给邵小佳,购房地款总额为135万元。
合同还约定:邵小佳支付定金10万元后,若有违约行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者房地产无法过户的,则缪志伟有权没收定金,不予返还;缪志伟收取定金后,若有违约行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房产无法过户,则须双倍返还定金,即20万元予邵小佳。
邵小佳在签订协议后,依约向缪志伟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
■发现安全隐患
邵小佳再次到房屋处观看时,发现房屋旁边有一高压电线离房屋很近,便与缪志伟协商要求其返还定金10万元,但遭缪志伟拒绝。
据查,中山供电局亦于2007年7月11日发出《关于要求迅速消除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的函》,该函陈述该房屋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拆除违章建筑部分。
2007年8月21日,邵小佳以缪志伟的房屋属于危房为由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及缪志伟向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缪志伟则辩称:1、其已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进行重新测量,并已出具了图纸,做好了办理过户手续的准备。只要邵小佳配合,房屋的过户手续是可以办理的。2、其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双倍返还定金。3、其房屋为合法建筑,并非危房,中山市供电局作为企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其出具的函件没有执行力。
■双倍返还定金
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虽《房屋转让协议》对房屋质量要求未约定,且本案中缪志伟的房屋非本身的质量问题,但该房屋被临近电力设施所危及而具有安全隐患,对于房屋的居住功能而言,可视为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危房。故缪志伟出售的房屋在《房屋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危房。邵小佳买受该房屋显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从而导致《房屋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缪志伟向邵小佳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
缪志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除合同特别约定外,转让房屋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即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安全标准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无约定关于房屋旁的高压线的安全问题,故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该案诉争房屋可以过户,但邵小佳购买房屋后,也可能因为面临安全隐患而不能居住,以及可能面临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求拆除违章建筑部分的风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驳回缪志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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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drf |
| 新闻来源:中山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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