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赈灾捐款可享扣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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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hfhouse.com 时间:2008-5-16 13:24:52 点击[0] 评论[]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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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实习生高冲记者李世兵)汶川地震发生后,我省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捐款支持地震灾区。昨日,我省地税部门有关人士提醒,我省企业与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赠钱物,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但如果企业与个人自行向灾区捐赠,则不享受税收优惠。
据了解,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我省某企业年终企业年度利润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12%=120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100万元,那么这100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130万元,那么多出的10万元仍需要缴税。
而在个人捐款方面,我省市民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省城某公司职员刘先生5月份扣除“三费一金”后拿到了4000元工资,则其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他的捐赠扣除限额应为2000×30%=600元。如果刘先生通过社会团体捐赠了300元给地震灾区,那么其当月的应纳税额为 (4000-2000-300)×10%-25=145元;如果王先生把捐赠数目提高到600元,则他当月的应纳税额为 (4000-2000-600)×10%-25=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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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mll |
| 新闻来源:安徽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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