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有时候开发商将整个拆迁过程委托给拆迁执行方,采用的方式一种是委托合同执行结束后,开发商付给拆迁执行方费用;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商预算给拆迁执行方一笔款项,由拆迁执行方全权负责拆迁,支付完拆迁户的补偿金额后,剩下的就是拆迁执行方的劳务费。律师认为,第二种委托方式对拆迁户进行的克扣最厉害。
补偿款有多少被侵吞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拆迁人与被迁拆人选择同一估价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估价机构的,分别签订委托协议并承担评估费用。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经常处在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有所倾斜,也较为公平,而且它不是积极地以行政权力介入民事关系,甚至成为强势利益集团的走卒。这些是值得借鉴的。
9月14日新华社在署名评论员文章《拆迁不能“拆”掉群众利益》中指出,一些地方在土地开发和拆迁中,一味地“照顾”开发商的利益,不尊重普通群众的财产权和基本利益,何时拆迁、怎么补偿、如何安置,都是拆迁单位说了算,拆迁户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商讨、更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面对这样的“霸王协议”,拆迁户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权威人士曾算过一笔账,根据北京市1993年颁布的关于基准地价的规定,北京市的城镇拆迁安置费为每平方米5900-7800元,按照北京城区一般的居住密度推算,每户的拆迁安置费应为30余万元左右;而据1996年《经济日报》、北京市委《是与非》杂志和1998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报道,开发商安置居民每户要30-40万元。但究竟有多少拆迁户得到了这笔拆迁补偿款?(详见今日本报《违法拆迁导致城镇拆迁费流失》一文)
9月1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当有记者问及中国经济时报近来关于房地产开发与拆迁问题的一系列报道时,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表示,拆迁政策不落实,开发商为减少开发成本,随意降低补偿标准,损害了拆迁户的利益,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等有关部门对此十分重视,强调要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拆迁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对违规行为严查不贷。
不期泪洒萧萧雨,又为斯民哭仇冤。这是9月17日各大网站以头条专题形式转发“安徽农民天安门自焚系拆迁纠纷引起”的消息后网友贴出的一句感慨。8月22日南京市拆迁户被逼自焚3个星期以来在9月15日发生了第二宗这样的惨剧。次日,冷冷秋雨不期而至,从南到北多少人含泪读着自己和周围的拆迁故事。如果这些仅仅限于个案,也许并不值得太多议论和思虑;但不幸的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的情况现在几乎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甚至逼死人命的事也屡见不鲜。深层原因里有没有行政法规的瑕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