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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公布房产税收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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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来源:东北网 时间:2008-6-27 13:19:25 点击[0] 评论[]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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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齐齐哈尔6月27日电 6月25日,市地税局召开税收信息发布会,在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共设十六个会场,对棚户区改造、向地震灾区捐赠所得税扣除政策、饮食业有奖发票管理规定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进行了公布。
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经市棚改办认定后,地税部门审核执行。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差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对于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工商、地税部门加强对省外企业在齐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为在齐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办理法人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建设部门在受理省外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时,应审核其在齐市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执照、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和跨省介绍信等资料。经审查手续完备的,方可批准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手续齐全的,方可参加工程投标,否则建设部门不予招标备案。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使用发票,对未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开具税务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外企业在齐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经营行为的,应到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政策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它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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