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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实施经济适用房新政
新闻来源:江南时报 时间:2008-6-27 15:30:48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昨天正式出台并于本月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经适房建设比例不低于每年住宅开发的10%,同时规定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未满5年不得转让。

  单套面积控制在60、70、80平方米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高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为满足三代同居及四口以上家庭的居住需求,可以适当建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但比例不超过该建设项目的30%。

  四类家庭可买经济适用房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具有常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低收入家庭;常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常州市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劈户”、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常部队现役军官家庭。

  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

  据有关人士介绍,常州此次经适房新政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未满意5年不得转让,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出售收入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也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缴纳的费用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购房人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对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限期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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