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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房后三个月内要办房产证
新闻来源:扬州时报 时间:2008-7-2 15:43:14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从10月1日开始,购房人拿了房后,如果拖三个月以上没交税、没办正式的房产证,即使有合同在手,房子也有可能“飞”掉。因为此时如果开发商“一房两卖”,最多承担违约责任,房子就有可能不是你的了。 

  《物权法》规定:物权经依法登记设立,未登记的物权不发生效力。而所谓的登记,房管部门法规处的同志告诉记者:就是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登记簿制度。当事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预售买卖合同,购房者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开发商未经当事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新的《物权法》在肯定预登记效力的同时,又加上了时间制约。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商品房险易主人 

  2004年3月15日,市民章先生在某高档住宅小区预订了一套三室二厅二卫、建筑面积约157平方米的住房,连同近20平方米的车库共计43万多元,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先行预付了5万元,当时房价议定为2592元/平方米,开发商承诺10月1日前后交房,并写入合同中。 

  两个月后,该处房产开始大幅升值,原每平方米2592元的价格,迅速飙升至3800多元,受利益驱动,当年5月底,开发商以未付足30%的按揭首付款为由,向章先生发出退房通知,一时陷于资金周转困境的章先生随后去找开发商理论,双方据理力争。后经过十几个回合的交锋,开发商才勉强同意在10月1日前付清首付款。 

  昨日,章先生对此还心有余悸。“如果当时向开发商妥协,房子就可能换了主人”。如果《物权法》提早几年实施,购房者将无类似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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